为治理商家“卷款跑路”“退卡难”问题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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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12:16:13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兴冲冲地办了健身卡、美容卡,结果商家突然关门跑路,充的钱全打水漂了。

明天,也就是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以后遇到“卷款跑路”“退卡难”这些糟心事,可以用新规维权了!

如果商家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却因经营不善“卷款跑路”,不依法进行清算,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消费者可以起诉要求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闭店之后又恶意去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有欺诈故意在里面,就可以认定你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要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那么如果你的行为你诈骗的数额巨大,或者是说有其他的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了,那么就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你三倍赔偿的话,消费者维权的概率就会增加,这样的话我们对经营者追责的概率也会增加。

明确责任主体和商场义务 解决“追责难”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实际经营是甲公司,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即将实施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比如说甲经营者明知乙经营者以他的名义收取预付款进行经营,这种情况下,如果乙经营者跑路了,消费者就可以要求甲经营者承担责任。再比如加盟店发卡,向消费者承诺总店将承担最终的兑付责任,总店默许这一行为,此时消费者可以向总店要求承担责任。

商场把场地租给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场是否需要担责呢?司法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比如,商场应该检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明等。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但是我们在使用这一条实际处理的时候,也是非常慎重的,只要商场尽到了我们法律所规定的这种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它就不再承担责任了。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办卡时,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并且保存好合同收据和转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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