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护航创新,青年创业创新大有可为
文—冯晓青
在当代,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我国在2008年6月即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青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与创新型国家建设,青年创业创新者是一支不可忽视的、极端重要的生力军。在当今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并成为国家战略和国际竞争焦点的背景下,青年创业创新者需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护航创新,克服创业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误区与困境,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本文即立足于新技术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以青年创业创新为研究对象,探讨青年在创业创新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瓶颈及其对策。
「新技术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当今,第四次信息革命和产业革命悄然而至,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也包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与挑战。这些影响和挑战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主体、内容、权利行使与限制,以及侵权表现与法律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存在诸多空白,缺乏相应的规定。
以数据保护为例,在如火如荼的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已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缺乏对数据产权的系统规定,而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则是激发数据潜能、赋能实体经济的重要保障。由于数据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具有聚合性、动态流转性和利益关系复杂性,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以直接接纳数据保护。围绕数据开发和交易、利用产生了诸多纠纷,亟待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数据产业发展中,涌现了一支青年大军。在当前数据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的背景下,需要借助于完善合同等措施,确保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的相关权益,防范数据风险。
再以人工智能为例,随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化应用的发展,人们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出现了争议。在传统知识产权法中,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必须是“自然人基于智力行为产生的成果”。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则改变了这一状况,它不是单纯由自然人所产生,而是“人机结合”的产物。按照传统观点,人工智能生成物似乎难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基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创新和发展的考虑,赋予其知识产权保护地位也具有合理性。尽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并未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规定,但司法实践却走在前面,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提供了著作权保护。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国内AI绘画第一案”就明确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予以保护。当然,人工智能生成物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不限于保护对象问题,还涉及权利归属、权利限制和侵权责任等问题。近年法院审结的“奥特曼”案就是体现。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看,其也是“年轻人的天下”,从业者大多数为青年创业创新者。青年在创业创新活动中,了解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是有益的。
当然,新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影响和挑战远不限于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仅以未来产业为例,其涉及具有战略前瞻性和市场前景性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涵盖新能源、新材料、类脑、深海探测、太空等诸多前沿领域。围绕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各国在进行激烈的技术竞争。这些新领域的开拓,必然会产生诸多新型成果,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予以确权,以便将技术本身的优势通过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我国青年创业创新活动,必然需要面向未来产业。未来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空白点,同样需要及时通过修法的形式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
「青年创业创新须警惕知识产权“隐形地雷”」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青年创新活动也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活动,创业创新活动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问题,甚至需要从战略高度进行规划。从以专家、律师、仲裁员等多重身份参与处理的众多重大、疑难、复杂、前沿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经历和感受来看,很多纠纷(甚至少部分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就是知识产权意识、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巨额损失。这种知识产权“隐形地雷”值得警惕和关注。以下不妨针对常见的问题予以探讨。
第一,不注重商标品牌建设导致无法建立企业品牌核心价值,存在商标侵权风险或商标资产流失。商标是企业的“脸面”和塑造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之所在。青年创业创新活动,通常需要成立创微科技公司。公司的发展则需要申请注册商标,通过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塑造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竞争力;对于立足于国际市场的企业而言,则还需要采取“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策略,提前在国外布局商标。否则,就可能出现因缺乏主导商标而无法确立市场竞争地位的窘境,或者辛辛苦苦培植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反而受制于人,这方面有很多反面例证。
第二,技术研发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导致技术流失和市场竞争优势丧失。青年创业创新、开办公司等行为,必然会涉及研究开发活动,最终取得研究开发成果。但需要指出,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严格的背景下,技术本身优势只有通过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保密措施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才能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与市场竞争优势。研究开发成果如果不注重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公开就可能彻底丧失法律保护,造成技术流失。例如,有的研发人员或单位由于忽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密,结果造成技术被泄露而失去法律保护。
第三,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在跳槽等职业流动中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法律纠纷甚至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涉及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两方面内容。青年在创业创新活动中,存在人才流动现象,其本身具有合理性。但是,人才流动不得损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存在借“跳槽”侵吞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违法现象,个别案件中甚至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显然是应当注意避免的。
此外,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是一种专有权利,在经济上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战略管理上则是企业的重要竞争武器和手段。青年的创业创新活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还体现于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眼光,在技术竞争和产业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例如,因没有及时进行专利布局和组合而丧失技术竞争优势,研发活动缺乏专利战略指导而造成低水平重复开发,商标注册申请只考虑目前的使用类别而忽视预留未来市场领域。总体上,是在创业创新活动和企业生产经营中未能融入知识产权战略和实施策略,以致不能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
「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护航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以法律保护作为手段,鼓励创新并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社会价值与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青年的创业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当前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产品或服务同质化竞争白热化的背景下,青年创业创新活动应当充分利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护航创新,以开发和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为重要目的。为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推进。
其一,学习和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知识,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意识,乃至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知识和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只有用知识产权知识和意识武装青年创业创新者的头脑,才能真正使其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法律上的专有权、企业经营上的生产要素和战略管理上的竞争武器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看,每年“四二六”知识产权宣传日,其意义是深远的。
其二,青年的创业创新活动应当实现研发活动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有机融合,将创业创新活动同时转化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不断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保护运用水平。为此,青年在开办企业(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并配置企业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执行,以及必要的经费,避免出现知识产权事务“无人管”的状况。
其三,积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策略,最终由法律事务型管理跃升至战略管理境界。例如,当产品品种多样化时,选取多品牌策略,单一化时选择单一品牌策略;对于研发活动的基础性发明(如移动存储装置)及时申请基础专利;必要时采取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
其四,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和机会,帮助青年解决在创业创新活动中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基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不断深入,政府指导市场经济主体知识产权推进工程也在深化,如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等。青年的创业创新活动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包括进修、培训、加强与政府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联动等方式,推进创业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提升自身知识产权能力。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立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机制,“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青年创业创新活动属于对未知领域的探索,需要充分融入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将创业创新行为转化为创造知识财富并有效运用的行为与过程。很多创业创新成功的青年的经历表明,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和“神奇财富”,是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重要方式。
监制:陈章乐
终审:陈敏
审校:刘晓 刘博文
编辑:申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