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喷药超边界操作不当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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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01:55:40

转自:法治日报

□ 本报记者   刘中全 □ 本报通讯员 牛敬良 王洪林   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人机喷药致邻地作物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曹某在其地块上种植水稻,邻地王某种植黄豆。2023年7月,王某雇佣窦某使用无人机对其种植的黄豆田喷洒农药,窦某带领张某对黄豆田实施喷药作业。一周后,曹某发现其种植的水稻出现死亡现象。经鉴定,造成水稻死亡的原因为无人机喷洒农药所致。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窦某、张某赔偿损失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判决承揽人窦某、张某与定作人王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平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雇佣窦某对其种植的黄豆田喷洒农药,两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及鉴定报告,能够认定曹某水稻田受损系王某雇佣窦某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所致。张某不具备无人机操作资质,却与窦某共同操作无人机实施喷药作业,造成曹某权益遭受损害,且两人共同实施的喷药行为与曹某种植的水稻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窦某、张某作为侵权主体应对曹某权益受损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无人机已广泛应用于农业领域的情况下,王某选择使用无人机为其种植的作物喷洒农药的方式并无不妥,且在作业前向具备无人机操作资质的窦某指明了作业边界,王某作为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均不存在过错,对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权益受损的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承揽人窦某与张某连带赔偿曹某7万余元,定作人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现代农业的飞速发展,无人机已广泛应用于植保领域,成为新质生产力和新兴产业的典型代表。但有时因无人机从业者操作不当,也容易对周边农作物造成损害,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实施作业前,操作方应提前了解作业区域农作物种植情况,做好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操作过程中,应由专业人员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充分考虑天气、风向、时间等综合因素,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涉农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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