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监新处罚〔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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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处罚种类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