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就《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监事会成员孙毅、戴军、常海宇、王兴涛、屈二龙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
由于公司2024年度相关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同时,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异动情形,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监事会亦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所持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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