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盗链”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创始人
2025-04-24 19:52:23

转自:澎湃新闻

在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中,最高法明确了“盗链”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显示,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张某、孙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载热门视听作品视频文件后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并购买他人的技术解析服务,通过其运营的多款APP向公众提供视听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

通过技术解析服务,公众无需跳转至相关著作权人的网络平台,即可从上述涉案多款APP上获得该视听作品。张某、孙某等通过在涉案多款APP内以发布收费广告、收取广告推广费的方式营利。其中,张某、孙某等通过“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通过“盗链”的方式客观上使相关视听作品直接呈现在涉案多款APP上,属于作品“提供”行为,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获得上述视听作品并直接进行播放和下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张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被判处刑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为实行行为,与“复制发行”并列区分。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此规定,行为人未经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最高法表示,随着信息传播领域的新型技术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类似“盗链”的技术可以避开作品上传环节,使用户获得相应作品,社会危害性大。本案基于“盗链”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其社会危害性,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准确界定“盗链”等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一季度营收飙涨145%!小马智...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证券时报)5...
俄称控制居民点 乌称袭击俄人员... 当地时间26日,俄罗斯国防部发布战报称,俄军控制了苏梅州的两个居民点,并对乌克兰多个区域实施打击,目...
央地共创!总台首部原创国风古装... (来源:千龙网)5月26日,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影视剧纪录片中心、中共峨眉山市委宣传部、峨眉山震旦影视...
涉信披违规等问题!豫能控股及3... 每经记者|胥帅    每经编辑|杨翼     一则跨界算力投资意向公告,让主营火力...
昆明热到怀疑人生?别急,云南即... 近期,我国南方多地闷热持续,高温天气逐渐增多。在这波副热带高压的掌控下,昆明也出现了连日高温,市民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