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涉抚养费案件的执行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执行法官往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耐心,才能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近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为一位离婚后一直独自抚养女儿的父亲追回了迟迟未付的抚养费,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诉讼离婚,在调解中明确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然而,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却迟迟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导致王某独自承担起了抚养女儿的全部责任,经济压力巨大。
王某多次尝试与李某沟通协商,但均未果。
鉴于此,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团队接到申请后,迅速行动,第一时间依法向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执行法官还多次与李某进行电话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李某始终油盐不进,拒不到庭报告财产,表示没钱支付抚养费,但多项调查结果却显示李某完全有能力支付抚养费。
面对被执行人的恶劣态度,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功夫不负有心人,李某最终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执行团队在收到款项后,第一时间将抚养费交付给了王某,确保其女儿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拿到抚养费的王某激动不已,对法院执行团队的高效执行和公正司法表示由衷地感谢。
婚姻家庭纠纷抚养费案件,虽然执行金额标的不大,但存在着引发纠纷的隐患。耀州区法院始终坚持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基础上,用“法”解决双方的纠纷,用“情”融化双方的矛盾,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均应承担起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基本要求,更是法律有明确规定,应自觉履行,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让孩子的成长途中多一份关爱、多一份保障。
作者:王彦卉 张梦莹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