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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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00:22:41

转自:劳动午报

基本案情

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由于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对于颜某遭受的159899元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50%责任比例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50%责任比例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法律点评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刘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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