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日报
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中获悉,自4月1日起,在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这项工作将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对于全面实施后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政策、就医流程、备案手续办理途径、费用结算范围及要求等事项,《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部门还提出,至“十五五”期末,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全覆盖。各省应根据工伤职工就医需求,推动更多职业病、骨折、烧伤整形等专科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
《通知》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直接结算。(经济日报记者 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