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合同中消费者遭遇不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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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1:01:51

转自:河北法制报

□ 李文秀 赵映

近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4月2日,办案法官回访时得知,案涉款项已退,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靳某经营着一家健身馆,其与赵某签订《教培服务合同》,约定赵某在该健身馆学习瑜伽并支付费用10800元。在向赵某提供3节瑜伽培训课程后,该健身馆对外转让,赵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靳某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申请退费应在签订合同后半年内提出,超过半年的不予退费;赵某则认为,靳某已无法履行合同,系违约,且靳某所说条款是其单方拟定,属“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双方就退款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起诉至安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教培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退费应在签订合同后半年内提出,超过半年的不予退费”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赵某的选择权并加重了其责任,应为无效条款。最终,法院认定该项“霸王条款”无效,靳某退还赵某所交纳的培训费。

法官释法: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格式条款涉及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但严重失衡,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一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4.免除造成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情形下赔偿义务的格式条款;5.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7.恶意串通签订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情形时,应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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