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将通过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机制,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90%大型、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方案》提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同步建设绿色矿山,按时限要求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对大、中型持证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除外),由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和违约责任。对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方案》提出,加强综合利用,加强绿色开采,促进矿山企业科学合理确定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开采方法,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扰动。促进节能减排,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持续降低矿山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强化开采、选冶全过程绿色低碳管理,全面落实清洁生产措施,推进以铁路、管道(皮带)、新能源重卡或国六排放车辆为主的清洁运输方式,切实提高清洁运输量。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全过程能耗管理体系和年度能源管理计划。深化环境治理,强化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要求及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减轻环境影响。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强矿山废石、尾矿、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污染防治规范监管,做好污染源头预防和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方案》还从强化用地保障、加大用矿支持、落实财税政策、创新绿色金融等4个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用地予以支持,在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多途径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盘活存量采矿用地。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