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法院: 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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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10:15:01

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彭若琳)近日,高邑县人民法院桥东法庭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判定被欺凌人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该案是最高法明确未成年人反霸凌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后,高邑法院适用该规则的典型案例,判决既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保护。

初中生张某长期对同学李某实施言语侮辱、肢体推搡等霸凌行为。某日课间,张某再次对李某实施霸凌,并在教室、走廊和厕所追打,造成李某面部、颈部多处受伤。李某在躲避过程中,出于本能挥拳击打张某鼻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二级轻微伤。张某家长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查明,张某自2024年以来多次针对李某实施霸凌行为,包括拦截、辱骂、推搡等,李某曾向老师反映但未获有效干预。案发当日,张某主动挑衅并率先动手,李某在无工具、无他人协助的情况下,为制止持续侵害被迫反击。法官结合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从三方面进行认定:李某长期遭受霸凌,案发时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其反击行为系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非主动斗殴;防卫行为发生于张某持续追打期间,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件;在遭受张某追打时,李某仅以徒手反击,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防卫手段与侵害强度基本相当。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付1.5万元的法律诉求不予支持。鉴于张某因伤产生实际医疗费用,法官主持双方调解,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角度出发,促成李某家长自愿补偿张某3000元。张某当庭撤诉,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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