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酒业协会
前不久,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7 年 3 月 16 日起施行。与此同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以下简称“新标准”)发布,对食品标签标示要求进行全面优化升级。办法和新标准均设置了2年过渡期。届时,随着办法和新标准的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将同时废止。
酒类商品作为预包装食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哪些内容与行业息息相关呢?小编将其中涉及酒类的内容进行整理汇总,供大家学习了解。
关于真实性表达
针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要求,办法中先后出现3次,新标准中先后出现5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标注的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2 食品名称
4.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4.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规定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4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4.4.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7 食品声称
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关于标签内容
新标准 “4.1 一般要求”中提出: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①食品名称、②配料表(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③营养标签、④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⑤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⑦贮存条件、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⑨产品标准代号、⑩致敏物质提示,以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
此外,关于质量(品质)等级的标注:第4.11中载明,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还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关于警示语的标注:第4.14中载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中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警示语标示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标示警示语。
针对酒类商品可以豁免的内容:第10.1中载明: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第10.2中载明: 在标示了批号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酒类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此外,作为配料使用的发酵酒、蒸馏酒、食用酒精(不包括配制酒),可直接标示配料的属性名称,如“黄酒”“食用酒精”。
关于批号的标示,属于推荐性内容。在附录A.6.1 推荐标示内容中载明: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根据需要标示产品的批号。
此外,附录D.5- b) 载明,食用酒精、蒸馏酒免于标示致敏物质。
关于网络网络销售的规定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且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主页面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代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可以仅标注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但是应当执行生产时对应标准的有效版本。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不标注产品标准代号。
第二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是实际生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编号。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不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5 ):
第8.1.2中载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有印刷或加贴的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标示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示内容,强制性标示内容的中外文应有一一对应关系。
第8.1.3中载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第4章(4.9、4.10除外)、第5章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第8.3中载明: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进口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第8.4中载明: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地区)。
第8.5中载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应根据原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关信息,经推算后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只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此外,第8.7中载明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
小结
随着办法和新标准的颁布,关于其如何在实际应用中准确理解,还需要相关部门陆续发布具体的实施指南和操作细则。小编将会持续跟踪相关报道,并及时整理发布,为行业做好服务。
编审 / 李林
美编 / 林钰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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