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圈内人从业内获悉,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简称“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5〕4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北京监管局指导北京辖内信托公司进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根据《通知》,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并对信托财产权利进行公示的行为。
《通知》表示,委托人转让的股权应符合股权转让条件,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立股权信托的,适用本通知。前述信托机构管理的信托产品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而持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参照适用本通知。
根据《通知》安排,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办理流程分为三步:一是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二是签订信托文件;三是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
其中,关于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的具体流程。《通知》表示,股权所在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或信托机构等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法定申请材料、信托文件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出具的证明文件。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准予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并在营业执照标注“本公司股东×××(代表某某信托产品)”。
信托圈内人了解到,信托财产登记作为我国民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发挥信托灵活性和功能优势,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以来,我国《信托法》虽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但因缺乏配套登记机制,导致信托财产权属模糊、风险隔离效力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