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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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3 01:25:27

兰州晚报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20余万元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判决支持妻子的诉求。

王某(女)与左某(男)于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左某与杜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左某于2021年先后分两次向杜某转账20.5万元,王某发现后,与左某、杜某进行确认,杜某表示曾收到左某的转款20.5万元未归还,左某也没要求归还。遂王某将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左某对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赠与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享有共同所有权。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左某因与杜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杜某赠与大额财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财产共有人王某同意,左某处分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财产共有人王某有权追回。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杜某限期内返还原告王某20.5万元,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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