瞧视频里这傻缺律师还如此洋洋自得地得瑟,殊不知其实他说了跟没说一样!——只是,有些话即使讲了跟没讲一样也还是要讲;有些话讲出来、讲下去跟不敢讲、不坚持讲肯定是不一样的。
——题记
一、违法分案、分庭审理——理直气壮的程序擦边球?!
例如近期备受关注的基层刑事法官为被打为“黑老大”的母亲进行辩护的案件出现的最新情况是,法官儿子发现母亲的涉黑案被“分案审理”——明明理当共同审理才可能查明事实的案件非要分成好些个案件来审理,尤其分歧和争议大、类似笔者这种律师辩护“强悍”的案件中,或是将认罪认罚的与死不悔改的铺被告人分案审理,然后引用认罪认罚者的供述或案件结果去认定那些“拒不配合者”的“犯罪事实”;或是将关键性供述不一致、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分审理以“分化瓦解、各个击破”被告人,从而有效回避乃至“消除”关键性证据之间的矛盾——如那位为母辩冤的年轻法官所说:这不仅剥夺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辩护权,也赤裸裸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甚至可能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据说还有所谓“分庭审理”,基本操作流程和程序违法之处则是一致的。
笔者曾经归纳枉法裁判的三种基本手法:
“曲解法律”“玩弄证据”“不当分配举证责任”——违法的分案、分庭审理至少是前两种手法的结合体,也是变相不让律师说话。
二、限制旁听,违法“变相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判是现代司法的底线要求,司法公正离不开公众众目睽睽式的围观式监督;审判公开是被告人与公众的宪法性权利,司法机关法定职责。种种限制旁听的做法本质都是违法的,也使律师的表达不被公众所倾听:
1、批准式旁听
早些年公众凭身份证即可旁听庭审,无论作为曾经的法院新闻发言人还是重大案件辩护律师,笔者深切感受过大法庭满满的旁听群众与只能有区区几个家属旁听对于庭审的影响;当下的通行做法则是原则上每名被告人只能有两名亲属旁听——需要追问的是: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授予人民法院这样的权力,难道以法庭秩序与管理要求之名的“内部规定”即可剥夺法律乃至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2、占坑式旁听
即法院自行或按组织要求,安排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将法庭座位占满,让家属、公众尤其是记者和其他律师无法进入法庭。——当然,重大贪腐案件组织代表委员、其他领导及家属旁听警示教育之类或可不属此类情况,只要没有因此使其他旁听者尤其家属无法旁听。
3、小法庭开庭、视频式旁听等等
将备受关注的案件安排在小法庭中审理,旁听席极其有限;疫情期间被迫进行的视频审理被不当地“发挥光大”,甚至催生出所谓“视频旁听”......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没有司法公开就不可能会有司法公正。而无论是公开开庭、公开宣判、庭审直播、法律文书上网等等,这些“司法阳光工程”绝不能搞成经法院自行严格审查“选美”之后进行的宣传性公开。
三、审辩冲突加剧,违法限制律师发言
因种种原因、以各种名义,违法不当限制律师法庭表达成为近年来无谓且无聊的审辩冲突的重要表现:
限制律师发言时间,限制律师发言内容,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甚至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公然暴粗口、讲脏话,将律师轰出、拖出、抬出法庭,赶在被歧视性安检的律师进入法院之前便结束庭审,这几天甚至曝出某地法院刻意关掉辩护人席上律师的话筒导致当事者连夜购买并自带话筒出庭辩护......折腾出这样的荒唐事件律师当然丢脸,但是不是有其他的机构和个人更丢脸呢?!
法律人当心向正义而非以正义自居!
律师与公检法不是亲家也不是冤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原本是法治这幕大戏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不同角色。“五七”律师被全行业打成右派,很快“文革”便砸烂了公检法。——可惜,所谓“法律人公共体”,正被当下的现实与人性的弱点整成一个笑话?!
四、“贪污”辩护/代理意见,使律师沦为摆设
近年来因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在法庭上的冲突引发舆情,可能会影响到体制内法律人的升迁乃至安全,比如内蒙那个“亢奋的检察官”没多久就被查了,所以也产生出一种“消极的审辩冲突”——客客气气、平平安安把程序走完,你爱咋辩咋辩、我想咋判咋判!大不了,只当你放了个屁!具体技术处理则可表现为合议时无视律师意见,向审委会或专案组报告时对律师意见不能全面如实报告甚至刻意掩饰或歪曲,判决中对律师意见进行技术性处理与引用......
“讲理的法庭”对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
而这种“讲理的法庭”至少要有三种基本保障:一是“有话可以说”的程序性保障,你不能不让我说话;二是“有话好好话”的科学性辩护,大家都能好好说话;三是“说了不白说”的制度性约束,不依法履责会有大麻烦。——刚刚结束的某起企业家犯罪案件中,笔者也援引某法官因未如实报告案情、及时采取措施而在退休十多年后被追刑责的案例,恳请审判长如实向相关组织和领导全面转达律师的意见。
没有司法公正,表面上的司法文明容易沦为司法客套乃至司法虚伪。
前些日子,在某知名企业家被指涉黑涉恶案件第七次庭前会议最后,笔者表扬了法院司法文明的进步,感谢法官、书记员们格外的耐心与温和。进而指出如果只是表面客气而对辩护人依法提出的各项申请都事实上不予理睬,那么这种背离基本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的司法客套很容易沦为某种司法虚伪!
(转自:第一法商CHANN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