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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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13:48:28

转自:山东高法

2025年4月1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远市委原书记王彦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王彦博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彦博利用担任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费用支出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共计2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2007年9月至2024年2月,王彦博利用担任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书记,莱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海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招远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45万余元。2021年12月,被告人王彦博在担任招远市委书记期间,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私募基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7万余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彦博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且贪污数额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贪污事实,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依法对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济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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