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市监罚〔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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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13:16:56

(渭)市监罚〔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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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4月02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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