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股权回购诉讼进入二审 一审判决金额超5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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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11:56:50

(来源:银柿财经)

爱普股份曾向两被告投资5100万元。

爱普股份(603020.SH)4月9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已进入二审程序。根据公告显示,近日,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本案一审被告许广益、戴晓雯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诉讼源于2024年3月,爱普股份就要求被告许广益、戴晓雯回购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于2024年3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具体来看,2018年7月,公司与两位被告及盟泽商贸签署《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附件,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增资及受让两位被告股权的方式对盟泽商贸进行投资,合计5,100万元,取得盟泽商贸51%的股权,同时,各方约定通过盟泽商贸共同开展食品贸易业务。根据原告作为投资方与两被告、盟泽商贸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约定,“如原告持股期间盟泽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其他致使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盟泽公司或两被告回购原告所持有的全部盟泽公司股权。”《投资协议》第六条第2款第(2)项对股权回购款价格约定如下:“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孰高者确定:①原告的全部投资款(即人民币伍仟壹佰万元整)及自实际缴纳或支付日起至两被告或者盟泽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按每年6%计算的利息(单利),扣除原告2018年至2020年累计获得利润分配(如有)后的余额;或②回购时原告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爱普股份表示,两被告由于刑事犯罪且已开始服刑,导致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触发《投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2025年3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判决金额达54,388,356.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最新公告显示,上诉人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746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爱普股份表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鉴于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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