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2000元,被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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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03:17:55

本报讯 (记者叶小钟 实习生胡嘉艺 通讯员梁艳华 朱姝)记者日前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告被殴打受伤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其获赔2000余元,但同时因其伪造重要证据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周某因琐事与路人宋某产生口角,后宋某对其实施殴打,造成周某脸部头部多处受伤。经报警处理,公安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宋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

周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向其支付治疗费及鉴定费用共3.2万余元。

经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周某在某三甲医院就诊的病历、付款凭证齐全,支付费用约1400元;但其后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医院就诊的证据,仅提供了四张发票,未能提供相应的病历材料予以辅证,而发票载明的费用较高且与周某的伤情不相符。经法官多次询问,周某均称无法提供病历等其他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该医院发函调取周某的就诊材料。该院复函明确周某在发票载明的时段内在该院未有相关就诊记录,上述四张发票亦非该院开具。

经法官普法,解释参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扰乱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后,周某主动向法院提交《悔过书》,称该发票是通过不法渠道所得。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宋某需向周某赔偿医疗费1400余元及鉴定费800余元。同时,因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周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法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杨俊逸表示,对于企图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手段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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