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市监处罚〔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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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01:06:02

攸市监处罚〔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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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4月01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未在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食品,应对当事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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