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市监罚〔2025〕59号
浏览:4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庄浪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31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之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