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钟泽
案情回顾
王某应聘时提交的简历上载明了其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被录用后,他将上述信息填入《入职登记表》,并承诺“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一切责任”。在劳动合同书中,双方明确约定:“劳动者未能达到录用或考核条件、不能提供入职所需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材料或陈述的,均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公司经调查,证实王某应聘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存在虚构教育背景、证书等情形,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王某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行为。
法官提示
诚实信用是劳动用工领域的重要准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
经查明,王某无法提供其在《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也无法解释其学历与《毕业证书》上为何存在差异。结合公司提交的王某试用期工作状态、工作成果等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承诺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有违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若在招聘文件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学历、工作履历、资格证书等作出明确要求,劳动者在承诺真实的情况下仍然填写虚假信息,可以认定为欺诈。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属合法解除,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拥有一份心仪的工作是很多求职者的梦想,但如果脱离客观事实,夸大自己的经历和特长,甚至伪造相关经历或教育背景,就有可能构成简历造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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