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创始人
2025-04-08 03:21:35

证券代码:688153 证券简称:唯捷创芯 公告编号:2025-018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5号),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6.60元,募集资金总额266,932.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6,681.6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0,251.1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039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终止“集成电路生产测试项目”,同时新增“高集成度、高性能射频模组研发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76,509.68万元以及“集成电路生产测试项目”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与理财收益投入新项目,新项目投资规模为120,229.29万元,剩余资金缺口由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补足。该事项已经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满足购汇付款的业务需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或“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签署主体:唯捷创芯(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乙方)、中信建投(丙方)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111114040002433,截至2025年4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集成度、高性能射频模组研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鑫、沈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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