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审理一起盗刷他人会员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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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02:21:05

【本报讯】办理各大生活、休闲场所的会员卡,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大的折扣,也免去清点和保管现金的麻烦,能够节约消费结账的时间。不少消费者认为,只要会员卡在自己手中不丢失、不外借,就不会存在安全隐患,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近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洗浴中心收银员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某洗浴中心收银员的职务便利,掌握了大量他人长期未使用且余额较大的会员账户。之后,张某向到店消费但未办理会员卡的客户称自己有会员卡可帮其获取折扣从而降低消费金额,让客户将消费金额转至张某个人账户,张某则通过盗刷“僵尸会员卡”余额帮助其结账,从中获利。部分受害消费者发现账户余额异常后报案。截至案发,张某累计盗刷23名消费者会员卡内资金累计金额达7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虽积极退回赃款,但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且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企业经营秩序。

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严格审查案件证据材料,重点围绕资金流水、会员系统操作记录、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进行核实,准确认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已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法定标准,且其行为具有持续性、隐蔽性,社会危害性显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存在逃避侦查风险,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完善案件证据链。

办理该案件的检察官表示,会员充值卡资金属于消费者个人财产,未经消费者同意盗刷、盗用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该案的依法办理不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度重视。广大消费者在享受数字化便利的同时,也应自觉提高对会员卡等电子账户内财产的防护意识,及时掌握会员卡消费情况。广大商家也应切实肩负起对消费者资金保管的责任,可设置密码与消费短信提醒等多重保险,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会员卡内资金安全,同时也要增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通过增强审批权限、后台操作留痕等机制,避免客户卡内资金不翼而飞。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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