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这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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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21:56:30

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做好“五篇大文章”,有助于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明确险资“重大股权投资”概念

什么是重大股权投资?即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

“目前,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在实现产业协同和资源共享、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级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

重大股权投资应立足“五篇大文章”开展

在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方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并且投资方向应紧密围绕“五篇大文章”展开布局。

《通知》对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进行了调整: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具体看来,《通知》增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明确“新老划断”要求

在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方面,《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和相关岗位人员职责,规范关键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保险机构还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防止相关风险向保险机构传递。

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隔离。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新老划断”要求。新增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督促保险机构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监管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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