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2男子为朋友“出头”,持刀伤人获刑!
创始人
2025-04-02 21:41:08

来源:南国都市报

在网上与他人意见不合

发生吵架是常有的事

但直接线下约架可就违法了

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万宁市2名男子的朋友在网上与人约架,2人为其出头,线下持刀砍伤他人,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与蔡某某因经济纠纷在微信上多次争吵,最终相约斗殴。被告人吴某彬、顾某武为帮助唐某某,在与对方约架过程中,持刀追逐对方车辆,并砍伤蔡某某的同伴黄某某(轻微伤),损坏其电动车。

案发后,吴某彬、顾某武、唐某某等人的亲属主动向被害人黄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1万元,黄某某等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提请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吴某彬、顾某武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彬作为主犯,主动召集人员、准备凶器并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结合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顾某武因系从犯且有前科,综合考虑自首、认罪态度等因素,获刑二年十个月。唐某某另有处理。

法院提醒:

万宁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持械斗殴害人害己。真正的友谊从来都不是为了朋友不分青红皂白地强出头,为朋友“两肋插刀”最后却换来牢狱之灾,绝非兄弟义气,而是自毁前程,唯有敬畏法律、明辨是非,方能守护青春与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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