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曹昕怡
近日,徐女士和沈先生来到秀洲区王店镇人民调委会申请调解,老娘舅受理了两人的申请,随即着手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并倾听双方诉求。
徐女士和沈先生的纠纷发生在2024年9月20日傍晚,当时,徐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嘉海公路行驶,行至王店镇太平桥村村道处时,后方的沈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超车,不料与徐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徐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沈先生立马报警,现场经交警大队判定,当事人沈先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女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老娘舅从徐女士处了解,这次事故导致徐女士左臂骨折、左腿多处擦伤和脑震荡,住院半个月产生医疗费5.5万余元,而后居家休养3个多月,为此,将近4个月没办法出去打工,还需要家人照顾。徐女士认为这笔医疗费应该由对方全部承担,并额外补偿自己4个月的误工费1.2万元及车辆修理费2000元。
老娘舅将徐女士的想法告知沈先生,沈先生表示不太能接受,他愿意为此事负主要责任,但他也表示,这起事故使徐女士受伤虽然因他超车导致,但是造成这么严重的伤,他认为主要是徐女士没有正确佩戴头盔,为此他最多愿意承担医疗费3万元;对于徐女士提出的误工费,沈先生也不太认可,主要是因为徐女士已满50岁,要他赔偿每个月3000元的误工费实在太离谱了,他最多加上车辆修理费赔偿她6000元。
对此老娘舅先对沈先生进行法治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虽然徐女士已满50岁,受伤前的工作主要以进行羊毛衫加工为主,故徐女士提出的4个月误工费1.2万元相对较合理。沈先生听完老娘舅的法律科普后表示接受,但是因为本次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责任,所以希望医疗费和误工费徐女士也承担一部分。
最终,经老娘舅与双方再次沟通,双方达成协议:本次事故徐女士产生的医疗费用5.5万余元由徐女士本人承担30%,沈先生承担70%;沈先生另外再一次性补偿徐女士误工费及车辆修理费1万元,沈先生在兑现上述条款后,双方不再发生任何瓜葛。
老娘舅有话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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