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发文:信用奖惩要合理合法,有条件地方可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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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9:12:31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周潇枭 北京报道 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对外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政府、经营主体、社会组织、自然人、司法执法体系等。

具体而言,《意见》提出,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针对外界关注的自然人信用评价,《意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相关评价,但是对自然人开展信用评价,只用作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不得将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意见》明确指出,信用奖惩要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

具体而言,《意见》提出,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

《意见》很核心的机制在于,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具体而言,《意见》提出,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意见》提出,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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