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历年变动综述(十)职工薪酬
创始人
2025-03-31 16:31:30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通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财政部通过“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对职工薪酬准则进行了整体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015年11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问题二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会计期间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应用指南2024》纳入该内容。

年报工作通知

2009年12月

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

企业发生的辞退福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处理。辞退工作在1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存在与辞退福利支付期相匹配国债利率的,应当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国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合理确定折现率。

2021年12月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

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符合负债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对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在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即授予日前,确认相关负债。

1.关于职工薪酬折现率

讲解/指南版本

主要变动

原文规定

《准则讲解2006》

提出超过一年支付辞退计划应采用恰当折现率折现,但未明确具体可采用折现率。

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

《准则讲解2008》

同《准则讲解2006》

《准则讲解2010》

明确超过一年辞退计划可采用的折现率为国债利率。

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此处,“恰当的折现率”是指同期限国债利率,不存在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相匹配国债利率的,应当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国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合理确定折现率。

《应用指南2014》

针对设定受益计划明确可采用折现率为国债利率或高质量公司债券收益率。

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应用指南2024》

针对设定提存计划明确可采用折现率为国债利率或高质量公司债券收益率。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企业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应当参照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2.关于短期薪酬

讲解/指南版本

主要变动

原文规定

《准则讲解2006》

原准则及讲解未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且许多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条文分散在应用指南和讲解中。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08》

同《准则讲解2006》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10》

同《准则讲解2008》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14》

新准则单设一章规范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24》

同《应用指南2014》

准则原文略

3.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计提

讲解/指南版本

主要变动

原文规定

《准则讲解2006》

对于职工福利费计提,除按相关规定计提外,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情况计提。

 其中,对于国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08》

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期福利计划,预计当期应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10》

同《准则讲解2008》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14》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24》

同《应用指南2014》

准则原文略

4.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确认和计量

讲解/指南版本

主要变动

原文规定

《准则讲解2006》

原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处理规定较为复杂,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包括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情形。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08》

同《准则讲解2006》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10》

同《准则讲解2008》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14》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24》

同《应用指南2014》

准则原文略

5.关于离职后福利

讲解/指南版本

主要变动

原文规定

《准则讲解2006》

准则仅按照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划分进行确认和计量,没有专门提出离职后福利的概念,这与国际准则不一致。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类别,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外,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范。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08》

同《准则讲解2006》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10》

同《准则讲解2008》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14》

增设“离职后福利”一章,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明确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2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问题二补充设定受益计划终止的定义及处理。

 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企业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准则原文略

6. 关于辞退福利

讲解/指南版本

主要变动

原文规定

《准则讲解2006》

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规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处理尚未规范。。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08》

同《准则讲解2006》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10》

同《准则讲解2008》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14》

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同时,在报告期末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24》

同《应用指南2014》

准则原文略

7.关于其他长期职工薪酬

讲解/指南版本

主要变动

原文规定

《准则讲解2006》

未提及其他长期职工薪酬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08》

同《准则讲解2006》

准则原文略

《准则讲解2010》

同《准则讲解2008》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14》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对于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确认与计量应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24》

同《应用指南2014》

准则原文略

《应用指南2024》其他具体修订详见后述第三部分。

《应用指南2024》主要变动

《应用指南2024》第十章职工薪酬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应用指南2014》重新编写,以下为新版应用指南主要变动内容。

项目

修订段落

简析

关于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对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以下简称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累积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短期薪酬时,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4)企业实施离职后福利计划的,应当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设定提存计划,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设定受益计划,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及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5)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与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孰早的时点,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补偿金额,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新增“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较于2006版会计科目说明,(1)删除“企业(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根据2014版应用指南相关账务处理统一汇总修订“累积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等相关账务处理。

关于非货币性福利定义

(二)职工薪酬的定义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

(8)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或者将自有资产或租赁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等形式提供的福利。

新增非货币性福利定义及发放形式

关于设定提存计划折现率

(一)设定提存计划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设定提存计划,企业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应当参照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补充设定提存计划折现率取值方法,与设定受益计划一致。

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终止

4.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企业应当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企业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问题二补充设定受益计划终止的定义及处理

关于衔接规定

十、关于衔接规定

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但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符合本章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于首次执行日涉及的其他职工薪酬业务,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1.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计划或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满足本章关于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论是否已开始支付辞退福利款项,均应当分别职工无选择权和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根据计划中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无选择权计划)或按第十四章或有事项估计的职工数量(有选择权计划)以及计划中每个职位的补偿金额等,确认因辞退职工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减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本章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此后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再按照本章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2.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如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当期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管理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发生的职工薪酬相关会计政策变更,适用第二十九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但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章执行之前的信息与本章要求不一致的,无需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调整。

重新修订衔接规定

统一体例及表述,修订个别案例金额、年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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