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
通知指出,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在强化应用、确保带码管理方面,要提升药品追溯码在医保目录谈判、商保目录制定、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的应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要全部带码。申请新增纳入目录的药品,企业应承诺按照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申请追溯码,并承诺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带码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申请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时,要带码挂网。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时,要带码投标。
目前,国家医保局已搭建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采集应用平台。截至3月20日,已有超过350家药耗生产、流通企业对接平台,上传及下载本企业产品的追溯信息,同时有近8000家药耗生产、流通企业咨询追溯信息上传查询相关情况,并积极筹备对接上传工作。(综合自国家医保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