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创始人
2025-03-29 07:48:2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的规定,经与托管银行协商,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25年3月28日起,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下列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其中所用指数为中基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托管银行协商,待该股票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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