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市监诺处罚〔2025〕6号
创始人
2025-03-22 06:41:23

鄂市监诺处罚〔2025〕6号

浏览:4次

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8日

  • 处罚种类

    罚款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县在发生|自主培育!连江5万亩...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记者 林文婧 通讯员 吴其法 陈成志)春深似海,碧波万顷。眼下,享有“中国海...
环球网:买家们排队购买俄罗斯石... (来源:今晚报)转自:今晚报 #日本考虑购买俄罗斯石油#...
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