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市监诺处罚〔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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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8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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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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