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第三周是
西安市第十二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今天,西安未央法院带您开展“护山行动”
一起学习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共赴一场法治与生态的春日之约!
秦岭范围的保护区划分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秦岭范围被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十五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秦岭范围的保护区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划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违法违规行为举例
1、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
2、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3、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开发
秦岭保护小贴士
1、登山徒步时带走垃圾,不采摘珍稀植物
2、拒绝购买秦岭野生保护动植物制品
3、文明游览,不投喂野生动物,不用无人机惊扰鸟类
树木的年轮里刻着时光
法治的守护中藏着未来
让我们以法治为锄,以责任为种
共同耕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
美好家园
让绿水青山代代相传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