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时间
【#员工飞机执照培训摔伤公司赔88万#】彭先生是一名飞机修理师,因在工作中表现良好,获得了公司2020年度优秀员工称号,同时公司奖励彭先生可以免费在某航空公司进行运动机型飞行员培训,彭先生欣然答应。可令彭先生没想到的是,这次培训改变了他后半生的命运。彭先生驾驶的飞机坠毁在某机场外100米处的麦地,已是面目全非。而彭先生也陷入昏迷,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事后经司法鉴定,彭先生日常活动能力严重受限,身体多处八至十级伤残。在培训前,某航空公司为涉案飞机投保了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保单特别注明了,人身伤亡每次事故或每人责任险限额为100万一架。彭先生认为自己在培训中致残,航空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航空公司却表示,是因彭先生操作不当而导致的坠机,公司也损失惨重。同时,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无奈下,彭先生将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4多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结束后,彭先生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彭先生和航空公司对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过错,和彭先生合理损失的确定。事故发生后,主管单位某民航局做出了调查报告,这也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本案是否适用机长责任双方存在争议。审判长陈晓东指出,机长责任属于“外部责任”,只有在除机长外的其他人因民用航空器的操作不当而受到损害时才具有意义。彭先生和航空公司是教育培训合同,也不是劳动关系,且在事故中也遭受人身伤害,应首先以合同关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来分析双方责任。经法院核实,航空公司和教练具备飞行培训资质。但这是否就意味着航空公司没有过错了呢?审判长陈晓东告诉记者,本案主要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第1198条关于在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规定。侵权责任案和保险纠纷案原本是两个案件,为节约司法资源,定纷止争,早日解决老百姓的困扰,法官积极释法说理,多次劝导。保险公司表示,如果认定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愿意直接向彭先生赔偿,促成三方开一次庭审,解决两个问题。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对于彭先生在培训过程中坠机的损害后果,航空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彭先生负次要责任。将一审判定航空公司承担80%的责任比例调整为95%的责任比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彭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88万余元的损失。审判长陈晓东强调,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跨部门、跨行业的政策协同,要在监管层面,加快统一标准制定,升级飞行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