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法院 | 多次调解化矛盾 离婚纠纷终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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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0:08:08

3月17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双河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吴某(化名)与被告陈某(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双方矛盾逐渐显露,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婚姻已无法维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法官决定以调解为主,尽力化解矛盾。在开庭前,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原告和被告沟通,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消解怨气。被告起初坚决不同意离婚,主要考虑到子女的成长问题,但原告态度坚决。

开庭过程中,法官再次组织调解,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并从法律和情理角度分析婚姻关系的现状及未来可能的影响。尽管双方分歧较大,法官仍未放弃调解努力。在宣判前,法官再次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

法官说法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双方应珍惜缘分,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然而,当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时,理性面对、妥善处理是对双方及子女最负责任的态度。本案中,法官通过多次调解,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离婚对子女和家庭的负面影响。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在婚姻中多沟通、多包容,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通讯员:邹明胜)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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