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亮奇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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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6:56:39

(来源:湖北证监局)

来源:湖北证监局

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汉亮奇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林致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宁倍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良佳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品铺子或公司)披露的2022年半年报,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汉意)、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良品)、宁波汉亮奇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汉亮)、宁波汉林致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汉林)、宁波汉宁倍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汉宁)、宁波汉良佳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汉良)合计持有公司44.22%的股份。根据公司202337日的公告,经协商,宁波汉亮、宁波汉林、宁波汉宁、宁波汉良(以下简称宁波汉亮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宁波汉意、宁波良品(以下简称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2023517日至125日期间,你们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良品铺子3.42%的股份。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良品铺子股份由44.22%变为38.36%,权益变动比例为5.86%;宁波汉亮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良品铺子股份由44.22%变为2.43%,权益变动比例为41.79%。你们在持有良品铺子股份权益变动比例达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外,宁波汉意于2024618日至61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58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汉亮奇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林致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宁倍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汉良佳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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