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琪鹏)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规范管理,由北京市民政局制定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已于近日印发。该《示范文本》明确,社会团体应建立信息公开等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在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示范文本》明确了社会团体的收入来源、收入使用范围、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决策程序及责任、财务审计、会计制度,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等内容。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方面,《示范文本》明确,社会团体应建立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年度检查或报告、信用承诺等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及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和信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已于近日正式印发。根据相关通知,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可参照该《示范文本》的内容制定章程;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可结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等情形,对照该《示范文本》修改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