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沈阳日报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吕进)3月14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由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晓东担任审判长,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孙爽及检察员支持公诉,有力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捍卫。
莫某自2021年以来一直经营一家以驴肉为特色的饺子馆。2024年5月,由于生驴肉进货价格大幅上涨,莫某见利忘义,开始购进价格相对比较便宜的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莫某也知道这么做违法,但是他认为只要在卤制过程中多加点调味料,卤制之后普通消费者在外观和口感上很难分辨出来,也不会被执法部门发现。
2024年9月,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莫某的饭店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使用马肉冒充驴肉的行为,遂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现场扣押“酱驴肉”两包。经检验,在扣押的“酱驴肉”中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莫某涉案金额达5.5万余元。
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莫某用低价马肉制作驴肉制品,其行为属于在食品中掺杂、掺假,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也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还就莫某生产、销售假冒驴肉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惩罚性赔偿金165468元。
此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借此案提醒商家,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莫要为一时之利,践踏法律红线,任何企图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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