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600余万业绩补偿款被“张冠李戴”,造成公司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国旅联合将被ST
创始人
2025-03-14 21:55:12

财联社3月14日讯,因600余万的业绩补偿款错计了年份,国旅联合被认定财报存在虚假记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公司股票也因此被ST。

今日晚间,国旅联合公告,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17日停牌1天,2025年3月18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将由“国旅联合”变更为“ST联合”。

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国旅联合今日披露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5]2号)显示,经查明,国旅联合涉嫌如下违法事实:

国旅联合与业绩承诺方签订《利润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旅联合子公司)2017-2019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90万元、4,150万元和5,400万元。因新线中视未完成业绩承诺事项,国旅联合于2020年1月收到642.43万元业绩补偿款。该业绩补偿款应计入2019年资产和利润,但国旅联合将其计入2020年资产和利润,导致2019年少计资产和利润各642.43万元,占2019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5%;2020年多计资产和利润各642.43万元,占2020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5.86%。

江西证监局认为,国旅联合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曾少雄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彭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公司财务总监石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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