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解释规制“卷款跑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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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9:01:13

转自:中国妇女网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卷款跑路”行为进行规制。

近年来,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现纠纷。《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除《解释》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陈宜芳介绍,《解释》规制了“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解释》着力解决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过错责任。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防范无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明确“卷款跑路”者的责任。强化清算义务人责任。针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遇到经营困难后“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明确“卷款跑路”经营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依法及时清算,清算义务人亦应依法承担责任。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并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对责任主体举证不能。

《解释》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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