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传播“顶流明星在澳门输了10亿”谣言的徐某强,为何行拘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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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8:08:01

转自:扬子晚报

近日,一则关于“顶流明星在澳门输了10亿”的谣言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公安机关查明,该谣言系网民徐某强为博取流量、谋取非法利益,利用AI技术编造并散布。最终,徐某强被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对此,不少人质疑处罚是否过轻?律师解读:因难证明徐某强发布的信息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又因没有指名道姓,公众很难根据其发布的信息判断出“明星”具体是谁,不能构成诽谤罪,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步谣言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高森律师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对于散布谣言行为的行政处罚最高为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当然,刑事处罚的惩罚力度明显大于行政处罚,但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与行政处罚相比也更为严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是有可能构成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的: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明确并限制了造谣行为的入刑标准,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需达到情节严重、编造虚假信息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才能入刑。此外,“诽谤”行为有两个隐性要求,一是构成诽谤罪需要明确针对某个人,或者根据诽谤信息能够使常人判断出来是具体某个人;二是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人相信。

本案中,徐某强发布的信息应该是没有针对具体某个人,公众也很难根据其发布的信息判断出“明星”具体是谁;另外,也很难证明徐某强发布的信息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此,入刑可能存在难度。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AI给大家的工作生活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却不能违法使用。为博取流量而编造、散布谣言的行为,将可能会被法律制裁。我们期待未来在技术与法律的双重保障下,网络空间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校对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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