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充值被坑?最高法司法解释:预付式消费可享七日无理由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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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1:36:03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近年来,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现纠纷。为回应社会关切,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本次司法解释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其中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也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防范无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也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解释,北京、江苏等地已较长时间实行消费者七日或者十五日无理由退款,效果较好。从法理依据看,与网络购物类似,预付式消费存在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的经营者过度劝诱、重售卡轻服务,甚至欺诈营销、套路消费者,故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贯彻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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