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特殊情况,个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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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09:36:40

转自:中国税网

作者:冯士浩 肖能

企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在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一些企业可能会因为不同的项目给同一员工发放多笔“年终奖”。对于在多家企业同时任职的员工来说,可能会收到多家企业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对于这两类特殊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企业又应该注意什么呢?

从同一家企业分次取得

小张是A公司的员工,A公司于2024年12月分两笔给小张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2月2日发放20000元,12月18日发放30000元。小李是B公司的员工,B公司于2024年10月给小李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2024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

对于同一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同一纳税人分次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需要根据发放的月份作出区分。第一种情况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内分两笔发放,可以在次月合并,按照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时,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在计算小张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将小张2024年12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合并为50000元,再除以12个月得到数额50000÷12=4167(元)。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纳税额为50000×10%-210=4790(元)。即小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90元。

第二种情况中,多笔“年终奖”在不同月份发放,不可以合并计税,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次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部分需分别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计税。案例中,假设小李选择12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单独计税,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该笔奖金应纳税额=30000×3%-0=900元。而小李10月取得的奖金20000元,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

从不同企业多处取得

2024年12月,小王在C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当月又在D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应该如何计税?作为扣缴义务人,C公司和D公司该如何预扣预缴?

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不论发放时间是否为同一个月,不同扣缴义务人发放的年终奖均不可合并计税,纳税人应选择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如果存在同一扣缴义务人分次发放年终奖的情况,则应按照上述“分次取得”的情形分别处理。案例中,小王取得来自不同公司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虽然在同一个月发放,但不可合并计税。

作为扣缴义务人,C公司和D公司在预扣预缴小王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分别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C公司和D公司在其他月份为小王发放的奖金,应与小王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由多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计算并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则在办理当年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笔和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对于其他各次取得的奖金,应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并根据汇算清缴结果进行退(补)税操作。

假设小王选择D公司12月为其发放的30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该笔奖金应纳税额=30000×3%-0=900(元)。而C公司给小王发放的20000元奖金,应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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