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以网约送餐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平台主播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队伍也随之拓展壮大。但是,由于相当比例的从业人员没有与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职业伤害,难以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因而,有必要就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职业伤害,建立新的社会保障机制弥补政策性空白。2021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在国家政策统领下开始分行业分地区试点,在包括江苏在内的7省市开展新职伤试点工作。江苏全省积极贯彻落实试点要求,大力探索实践建立新型的针对新就业形态人群的职业伤害保障新机制并取得成效。
多地提前试点设计运行“新职伤”保障模式
江苏是用工大省,也是平台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至2024年6月,江苏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超过400万人,拥有庞大的新就业形态群体。在“新职伤”统一试点之前,江苏省多地已经自行开展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或新业态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改革和探索工作,并形成以南通市、苏州吴江区、苏州太仓市做法为代表的三种模式。
南通市“单项工伤保险”模式。此模式下,新业态人员直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流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地区规定予以适当调整。依据《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伤害保险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5]10号),参保条件为从业人员在市区各级劳动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代理劳动保障关系,并且强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捆绑参与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在缴费标准上,按月平均工资的0.5%比例缴纳。在缴费主体上,由从业人员个人承担保费。在工伤认定情形上,将范围限定在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第14条第1、2、3、5项,将职业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情形排除在外。
苏州市吴江区“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模式。《吴江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吴政规字[2018]1号)规定,该保险由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结算金和赔付金交由保险公司操作,资金费用独立运转,不纳入社保基金范畴,性质上属于商业险。具体政策为,一是在参保对象上,凡在吴江区从事新经济、新业态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不以户籍或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手续为条件。二是在缴费模式上,采取个人承担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80元,若同时还参加了该地区养老或医疗保险,政府会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补助,降低参保人员经济负担。三是在认定情形上,缩小了工伤的认定范围,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上下班路上受到意外伤害等情况排除在外。四是在保障待遇上,所能享有的保险待遇水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亡赔偿标准为例,设定的职业伤害身故补助金赔付标准为一次性支付40万元,低于人社部核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五是在费用支取上,吴江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开设了职业伤害保险费专户,于每一保险年度初在征收保费实际到账后,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将保费划拨给保险承办机构,用于支付保险待遇和承办费用,每一保险年度进行财务结算。若存在结余,且结余在实际征收金额的25%以内的,归承办机构所有;若超过25%以上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全额退回职业伤害保险费专户;若存在亏损,亏损金额由承办机构自行承担。此举有助于商业保险机构注重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总体上,吴江模式开放程度高,目前该保险项目仍在良好运行,参保人数达到2万人。
苏州太仓市的“福利型职业伤害保障”模式。依据《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暂行办法》,太仓将职业伤害保险基金列入社保补贴范围,参保人员和新业态企业均无须缴费,当基金不足以支付待遇时由当地财政承担兜底责任,具有福利属性。因而,其参保条件受到严格限制,既要求太仓市本地户籍,又要求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且不能与工伤保险并存。保障范围有限,只限于保障参保人员受伤待遇,若灵活就业人员因职业伤害死亡的,按照职工或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总体上,太仓模式可视为财政状况较好地区的本地化补充性保障机制。
以南通、吴江、太仓模式为代表的各地区自行开展的职业伤害保障探索,较早回应了新业态人员职业风险保障缺失的问题,为后期江苏“新职伤”试点工作提供了经验参考。
因地制宜优化创建“新职伤”保障新模式
2022年7月“新职伤”全国统一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江苏不断总结前期探索成果和试点经验,注重因地制宜创新发展,在参保缴费、经办程序、保障待遇、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机制调整和制度优化,努力创建具有江苏特色的“新职伤”新机制并取得成效。截至2024年6月,全省累计参保人数198.4万人。
在参保和缴费方式上,着重提高便利化程度。区别于传统工伤保险,新业态的劳动方式以完成任务单为主要形式,且新业态人员流动性、自主性强,工作呈现出碎片化特点,故采用按单参保、按单缴费的模式。新业态就业人员在接单地参保,接单即参保,实现“一单一保”;由平台企业直接缴费,按单计费、按月订单量申报缴费。在缴费标准上,采取分类分档,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按每单0.04元、0.06元、0.04元、0.2元执行,此保费远低于工伤保险保费,减轻了平台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负担。“按单”参保、缴费的方式既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也不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简化参保缴费条件和方式,能更好实现保障全覆盖。截至2024年4月底,江苏累计参保订单数量已达46.75亿单,收支基本平衡。
在保障待遇上,与工伤保险基本一致。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确定职业伤害保障的范围和情形。除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的标准和水平,也基本向工伤保险制度“看齐”,体现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待遇费用的支出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
在经办程序上,积极提高理赔效率。在理赔流程上,缩短处理和支付周期。江苏省探索建立现场调证、案件跟踪48小时快速响应机制,职业伤害确认时长从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并在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流转至待遇报销、劳动能力鉴定环节。试点以来,截至2024年4月,江苏全省接收职业伤害待遇申请1.5万件,已有1.4万件被确认为职业伤害,办结率达90%以上。在经办机构上,以“辅助环节商保办、关键环节人社办”为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和引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相结合的方式,以减轻现有社会保险制度落地压力、提高办事效率。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申请复核、审核确认工伤待遇、资金支付,商保机构协助做好职业伤害申请核实、医疗费核查、文书送达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此外,江苏省还推出“400服务热线”衔接职业伤害待遇申请全环节,实现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双向受益。
在信息系统建设上,实现了信息集中处理。江苏充分发挥信息化赋能保障能力,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了适应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服务系统。江苏省一体化信息系统实现了多方数据交互,保障试点业务“一网通办”。当平台从业人员发生事故后,平台“一次申请”待遇给付,属地人社部门通过信息协同依次进行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支付的全流程业务,高效落实待遇保障。此外,江苏还开发建设了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全景分析系统,既可掌握试点工作进度和走势,又可为后续调整优化政策提供更多决策依据。
对新业态人员提供分类分层分档社会保障
综合观察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范围内采取的试点政策,均显现出分类分层的保障理念。一是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和传统用工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进行分类保障。试点办法明确规定,新职伤保障和工伤保险二者不可兼得。在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行的同时,以吴江、常熟等为代表的部分地区自行开展的职业伤害保险措施依旧在有序运行,形成了工伤保险、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办法和地区职业伤害保险办法“三位一体”的多重保障体系。二是在新业态内部根据不同行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确立缴费标准。平台为缴费主体,需负担保费成本,该成本也将转嫁给劳动者和消费者,故根据不同行业的新业态人员数量和职业伤害风险程度的差异性,确定分档缴费标准,最大限度保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利益平衡,适应不同新业态行业的发展需求。三是在完善社保制度的同时,也支持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的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职业伤害保障体系。110号文第十七条明确“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费和生命财产安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江苏在“新职伤”新机制的探索成果表明,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风险分类分层分档保障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将结合试点经验,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实现职业伤害保障全领域、多层级覆盖,助力就业规模扩大与就业质量提升。
侯海军 王馨悦(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