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全国股转公司对2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多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上述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和其他违规。
一、主要违规情形
信息披露违规: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如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二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公司治理违规:一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二是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挂牌公司重大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承诺人未按期履行公开承诺,变更承诺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五是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六是挂牌公司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无充分正当事由终止实施该方案。
其他违规:一是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二是挂牌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短线交易。
二、典型违规案例
(一)挂牌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2家其他企业提供3笔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26,202万元、2,000万元、4,750万元。截至2023年末,上述担保余额合计32,633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63%。该公司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上述违规情形及该公司存在的其他违规事项,我司依规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我司业务规则关于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并根据担保额占公司净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视情况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挂牌公司应当准确识别担保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具备合理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还应当由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同时,挂牌公司就担保事项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挂牌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我司将依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二)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风险情形
某公司因诉讼纠纷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涉及金额为74,826.97万元。上述情形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重大风险情形,该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上述违规情形及该公司存在的其他违规事项,我司依规对该公司及其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我司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风险情形披露要求,对照规则所列情形,充分关注生产经营、债务履行、亏损损失、资产状态等情况,准确判断风险状况,及时披露重大风险情形。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重大风险情形披露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于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风险情形的,我司将依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