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万元加处罚款被依法减免
创始人
2025-03-12 07:17:35

  “经过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为我们免除了13万元加处罚款,公司的资金困难得到缓解,承建的工程进展顺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近日向前来回访的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公司近况时说。

  2023年3月23日,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分局接到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导组的现场检查情况反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冲洗罐车产生的废渣露天堆放于厂区外的地面上,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分局经调查核实后,责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当日即将废渣转运至施工现场,并按要求进行了覆盖。

  2023年5月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分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面对处罚,该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同年6月1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加处罚款13万元的决定。经催告无果后,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分局于2024年2月4日向阳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谷县法院随后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2024年8月24日,陷入资金周转困境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阳谷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法院非诉执行卷宗、行政执法卷宗及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是一项全民性公益项目,工程时间紧、建设资金非常紧张。同时查明,该公司在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当天,即将废渣回收、处置完毕,并表示愿意缴纳罚款,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的情形。

  2024年9月1日,阳谷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并进行了释法说理,阐明实质性化解该案行政争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听证员们围绕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分局所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加处罚款能否减免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该局可依法对加处罚款部分予以减免。

  在综合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阳谷县检察院于2024年9月4日向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减免加处罚款。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分局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采纳了检察建议,决定依法减免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13万元加处罚款。

  听证会召开后不久,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13万元罚款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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