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制日报
法治润笔墨,
护航巾帼行!
她们,
以智慧为经纬编织时代锦绣。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
“书·法”系列活动
邀请书法家及书法爱好者们书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向广大妇女同胞
献上节日祝福!
执笔如仗剑,
一起来看属于她们的法律“盾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女书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教育书画协会高等书法教育分会理事 黄鸿琼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女书家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曲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女书法家委员会主任 王烈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作者:上海市检察官文联理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金玮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楷书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青年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刘翠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 全国公安书法家协会会员 季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女书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铁路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杨春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江西省鹰潭市女子书画家协会主席 蒋金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作者:北京律师书画院副秘书长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沈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青海省原城乡建设厅公务员 梁琦
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活动启动以来,已先后组织书写民法典、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法律援助法、宪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信访工作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法官法等。
墨香沁法理,
柔肩担正义。
当她们在职场披荆斩棘,
法律是永不褪色的铠甲;
当她们于家庭倾注心血,
法治是静默守望的港湾。
愿法治春风常伴,
许她无畏绽放,
自成光芒。
让法治之光照见
她们人生的每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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