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创始人
2025-03-08 03:51:51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5-010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1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所有的流通股本28,5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10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若换算成送股方式,该对价安排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5.94股对价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6年6月28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06-16)。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召开了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6月30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出具的(2023)苏0106执恢177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天津祥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万年聚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祥龙”)与被执行人南京甲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下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下执字第53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深圳安远持有的公司1,370万股过户给了天津祥龙。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06执异22号执行裁定撤销了原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下执字第53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案继续执行。执行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了公司原股东天津祥龙名下的公司100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4%),竞买人陈新凯先生于2024年3月29日以1,173.20万元竞得,并于2024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了过户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陈新凯先生将继续遵守原股东深圳安远作出的相关承诺。

经核查公司与陈新凯先生相关的现有全部文件资料和档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现陈新凯先生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发现公司对其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25年3月11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陈新凯先生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最低减持价、限售股份被抵押登记、高管持股等原因导致该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受到限制的情况。

限售股份存在还未履行完毕的承诺,陈新凯先生已出具《承诺函》,保证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会影响其承诺的履行。

根据公司于2006年6月28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06-16),改革方案为以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所有的流通股本28,5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10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5.94股对价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现垫付对价情形。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上表出现合计数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陈新凯先生未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其持有的限售股份系于2024年3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竞得。

2、股改实施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陈新凯已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的限售承诺并承诺将承继原股东所作出的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人核查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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