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党委书记、董事长 朱华荣
■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庄冠蓉
“美国自2016年起发布相关指导政策,德国在2021年制定自动驾驶法案,日本修订相关法规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华荣认为,我国也应加快完善自动驾驶标准和法规。
朱华荣指出,自动驾驶是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发展方向,对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随着智驾端到端与多模态大模型技术的持续进步,智驾技术正在加速演进,自动驾驶已具备坚实的技术储备与商业化基础。“同时,无人物流车展现出巨大发展潜力。当前,我国低速无人物流车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据估计,2025年我国各类低速无人车销售数量将达到3.4万台,总体销售规模160亿元。”他说。
朱华荣认为,目前在自动驾驶标准和法规方面还存不足:一是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放开对自动驾驶的限制,且地方立法和管理未实现统一;二是自动驾驶系统准入无足够技术标准做支撑,未发挥引领作用;三是无人物流车缺乏相应的标准和法规支撑。
“结合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建议建立责任认定机制,对不同等级和形态的自动驾驶车辆明确责权力。具体包括:根据不同驾驶自动化等级分配相应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根据自动驾驶不同的应用形态对不同主体分类配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建立自动驾驶车辆的登记、变更、注销、安全检验、号牌管理等修订。建立完善自动驾驶保险体系、构建多元监管格局。”朱华荣说。
他提出,应加快完善具有引领作用的自动驾驶标准体系。“基于我国在自动驾驶技术开发和准入等方面开创性的尝试和成果,建议推动完善对应的标准体系,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多支柱测试评估方法、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评估模型方法等通用标准,交通拥堵自动驾驶功能及试验方法、代客泊车功能及试验方法等具体产品标准,同时也包括面向研发设计和产品准入管理的测评方法等管理类标准。”
朱华荣还认为,应尽快统一无人物流车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无人物流车在法规和标准上应该是一套体系,可通过不同条款和等级等去约束。建议推动出台相关的标准,同步对车辆的各环节进行规范,确保无人物流运输车的合规上路。建立无人物流运输车的准入机制,对申请上路的企业和产品明确准入准则,加强资质审核,并建立责任追溯制度。”